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貓頭鷹的審判 (第1頁)

貓頭鷹的審判

貓法庭開庭審判一個案件。

有貓警告發(fā),在貓國森林邊緣發(fā)現(xiàn)了一種怪貓:長著貓頭,行著貓國捕鼠的營生,卻到處招搖撞騙,宣稱自己不是貓,也不是獸,而是鳥,還不時披展雙翼飛上天空,蠱惑貓眾。

經白貓、黑貓及不白不黑的貓組合議庭審議,做出如下判決:“首級乃定性之根據(jù),既為貓首,本質為貓無疑;生態(tài)乃確鑿之旁證,既營捕鼠,本屬貓國公民無疑。自稱為鳥者,如非貓國精變?yōu)檠鄬嬴B中衍生之怪,已不可稱為鳥,故應斷其首歸之貓國,斬其翅歸之鳥國。捕鼠之功則記于貓國名下……”

此判決既未抄送鳥國協(xié)助審議,也未允許“怪鳥”申訴,“怪鳥”終于可憐地被肢解了。

這是貓頭鷹們的悲劇。

囿于自己的經驗、知識,主觀臆斷,這樣的鬧劇在生活中并不少見。相比之下,《黔之驢》中的老虎就很聰明。對于一些自恃權威的人,我們做事并不能盲從,否則就會產生這樣的鬧劇。也不應該以一些表象作為判斷標準,被人牽著鼻子走。做事要多方面到位,尤其要知識到位。從知識中獲取真理才應該是我們的做事標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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